(2017)冀098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安利达金属门窗厂与王彬、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安利达金属门窗厂,王彬,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448号原告任丘市安利达金属门窗厂。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后解经村西大石路北。负责人边胜利,该厂厂长。被告王彬,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石门桥镇翟城村人,住。被告王超,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石门桥镇翟城村人,住。原告任丘市安利达金属门窗厂诉被告王彬、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安利达金属门窗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安利达金属门窗厂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远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