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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特22号申请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陆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崴,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秦康,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申请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融资产公司)与被申请人秦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爱融资产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绵涪区劳人仲裁[2016]346-34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仲裁裁决法律程序错误,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秦康辩称,申请人的申请与被申请人无关,请求驳回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绵涪区劳人仲裁[2016]346-348号(346、347、34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缺席裁决:在该仲裁裁决生效后30日内,被申请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秦康代通知金449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述其未收到劳动仲裁书面开庭通知,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向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法律程序错误。现无证据表明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等相关文书,故该委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绵涪区劳人仲裁[2016]346-34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