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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兴中与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中,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民初1438号原告:唐兴中,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务所律师。被告:龚云六,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龚云贤,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但万红,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唐兴中诉被告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兴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以(2017)渝0231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登记在被保全人但万红名下的坐落在重庆市长寿区(206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房屋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但万红(共有人左禹兰)两人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垫江县的房屋属于但��红所拥有的产权部分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5月16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忠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琼、汪祥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兴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川江,被告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兴中诉称:2016年3月,三被告因共同需要向我借款6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每月支付。我将该款出借后,三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之后,我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三被告却相互推诿。现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9日期按月利率1%支付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龚云六辩称,原告所述的都是事实,我们确实共同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支付了利息。被告龚云贤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支付利息的情况都属实。被告但万红辩称,原告所述的是事实,但该款不是我们拿的,而是转入了公司的账户。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共同向原告唐兴中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兴中现金,大写陆拾万元正,利息按每月壹分计算,利息按每月打款,不超过一天。借款单位人、合伙人3个名字如下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2016年3月18号新历。”借款支付后,三被告按约定向原告唐兴中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此后,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三被告均相互推诿,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诉讼请求为“从2017年2月19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打款凭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共同向原告唐兴中借款并出具借条,其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三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三被告还款,三被告应在催收后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但三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三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迄今三被告仅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诉讼中,原告要求三被告从2017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兴中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250元,共计1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云六、龚云贤、但万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徐忠卫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 敏书 记 员  高仁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