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朝辉,郭奕宏,胡郭新,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孙朝辉,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奕宏,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郭新,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奕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申请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担保一案,审监庭于2017年1月3日移送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46207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该案于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总对总多次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金额不足,无法实施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案系移送执行案件,主要事项是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施冻结,但经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以冻结的足额存款,申请人亦提出了撤销执行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3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