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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荣娟与陈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娟,陈董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128号原告:李荣娟,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严平,系原告亲友。被告:陈董林,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荣娟与被告陈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荣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娟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