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荣娟与陈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娟,陈董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128号原告:李荣娟,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严平,系原告亲友。被告:陈董林,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荣娟与被告陈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荣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娟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