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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云龙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龙,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2996号原告何云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郑州国贸中心。负责人陆鸣,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峰、康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云龙诉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并对所购商品退货,商品价值为7.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云龙,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在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购买去头虾一盒,价款7.12元。后原告称该去头虾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视为过期食品。但因原告购买的去头虾并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云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