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清市高山华南板材装饰店与林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高山华南板材装饰店,林国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4民初1611号原告:福清市高山华南板材装饰店,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青山小区**号。经营者:林梅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纯全,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海,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福清市高山华南板材装饰店(以下简称高山板材店)与被告林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山板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纯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海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山板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国海偿还货款52959.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林国海因承包福清市的装修工程,在2014年9月至12月间,多次向高山板材店购买装修材料,并在高山板材店销售单上签字“林海”确认。林国海支付部分货款后就拿走部分的销售单,剩余部分的销售单金额共计52959.5元为林国海的所欠货款。之后,林国海未主动还款,甚至不接高山板材店方的电话,通过其客户了解,林国海平常自称是“林海”,其身份证上姓名为“林国海”,并经咨询派出所民警确认该身份信息。为维护高山板材店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林国海未作答辩。高山板材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单等为证。林国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及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林国海在福清市的承包装修工程,自2014年9月至12月间,多次向高山板材店购买装修材料,以签名“林海”在多数的高山板材店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少数的高山板材店销售单上由其工人代为签字确认。林国海支付部分货款后就取走相关的销售单,尚欠52959.5元货款没有付清。现高山板材店以催讨所欠货款未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林国海尚欠高山板材店货款52959.5元未支付,有高山板材店提交的销售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故对高山板材店要求林国海偿还所欠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林国海经高山板材店催讨后仍未付款,已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高山板材店主张应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林国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国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清市高山华南板材装饰店货款52959.5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600元,计1724元,由林国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人民陪审员 陈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