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军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104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