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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银与管文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银,管文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19号原告周志银,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文标,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银诉被告管文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志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志银承担。审 判 员  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媛书 记 员  王敏艳书 记 员  徐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