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银与管文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银,管文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19号原告周志银,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文标,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银诉被告管文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志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志银承担。审 判 员 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媛书 记 员 王敏艳书 记 员 徐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