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彩荣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太平庄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彩荣,建平县太平庄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于彩荣,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建平县太平庄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高维华,镇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彩荣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太平庄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劳人仲裁字[2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