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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曲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曲宏峰,迟金秀,高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86966758-1。负责人:陈焕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曲宏峰,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迟金秀,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高兴文,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曲宏峰、迟金秀、高兴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021号,执行标的384643.21元。2017年5月15日,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