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常保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常保芹,河北润泽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焕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保芹,女,1944年2月26日生。被执行人:河北润泽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刘志芳与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润泽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冀0423执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称,法院将我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我公司全称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苗焕希,而执行的判决书判决的义务主体是邯郸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德豹,临漳县人民法院擅自将我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并向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是错误的,且我公司从未收到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对本案诉讼进程一无所知,另外,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法院中止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保芹称,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就是我所起诉的被告,我女儿刘梅曾经在这个公司打过工,作为打工的人员,我们并不清楚该公司登记情况,所以出现了笔误,误以为当时的负责人王德豹就是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将该公司的名字少写了一个“市”字,上述笔误,临漳县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补正,且我提供的借款证据上就是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送达文书,都是直接送达到该公司的,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所以,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没有道理,应当予以驳回。本院查明,原告常保芹与河北润泽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润泽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常保芹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付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保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常保芹、被告河北润泽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2月2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04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经合法送达,现已经生效。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常保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冀0423执56号。2017年5月12日临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冀0423执5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另查明,因原判决有笔误,将“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误写成了“邯郸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焕希”误写成了“王德豹”,故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5)临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裁定予以补正;本案送达手续均直接送达到其公司,由其公司工作人员直接签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常保芹所持的借据借款人公章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执行主体的问题,经查,原生效的判决书有笔误,将“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误写成了“邯郸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焕希”误写成了“王德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更正,故,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就是本案被执行人无疑,人民法院有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如异议人对原判决有意见,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 江审 判 员 袁保林代理审判员 吕俊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