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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仁玉珑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怀仁玉珑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206号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6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0721XR。法定代表人:张锋。委托代理人:张懿。被告:怀仁玉珑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怀仁县金沙滩镇南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796354241P。法定代表人:曹冠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仁玉珑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颖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