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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方东、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东,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徐祥银,李晓安,孙宝珠,张荣山,徐传东,董金鹏,林定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异17号申请执行人:刘方东,男,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8C房。第三人:徐祥银,男,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第三人:李晓安,男,194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第三人:孙宝珠,女,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第三人:张荣山,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第三人:徐传东,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第三人:董金鹏,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第三人:林定旺,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东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诸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徐祥银、李晓安、孙宝珠、张荣山、徐传东、董金鹏、林定旺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刘方东与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3)诸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刘方东货款336600元,违约金200000元,共计53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刘方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6元,由刘方东负担40元,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6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刘方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徐祥银、李晓安、孙宝珠、张荣山、徐传东、董金鹏、林定旺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查明,第三人徐祥银、李晓安、孙宝珠、张荣山、徐传东、董金鹏、林定旺作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成立时借用他人资金进行验资,验资完毕后即将验资款返还垫资人,并未实际出资,系虚假出资。徐祥银的应出资额为7934.4万元,李晓安的应出资额为957.6万元、孙宝珠的应出资额为957.6万元、张荣山的应出资额为957.6万元、徐传东的应出资额为957.6万元、董金鹏的应出资额为957.6万元、林定旺的应出资额为957.6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本院生效的(2015)诸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股东、出资人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第三人徐祥银、李晓安、孙宝珠、张荣山、徐传东、董金鹏、林定旺作为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设立人与投资人,虚假出资,并未实际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应与被执行人共同偿还。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徐祥银、李晓安、孙宝珠、张荣山、徐传东、董金鹏、林定旺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徐祥银、李晓安、孙宝珠、张荣山、徐传东、董金鹏、林定旺应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人民陪审员 夏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