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赖昌兴申请执行向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昌兴,向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16号申请执行人赖昌兴,男,1967年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现住临沧市。被执行人向心平,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临沧市临翔区。赖昌兴申请执行向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9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昌兴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向心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表、财产报吿令、案件信息查询表并告知被执行人即日起应向申请人赖昌兴履行(2017)云09执1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向心平目前欠债较多无金钱给付能力,其虽为临沧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同样有较多欠款只有等其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明晰后才能确定其的份额。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心平在金融、土地、车辆管理等职能部门核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赖昌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挀宁也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2017年5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赖昌兴及其委托人单振宁作执行反馈(终本约谈)申请人赖昌兴及其委托人单振宁表示,本案经人民法院执行后穷尽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7)云09执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