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志峰、刘斌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志峰,刘斌雄,蔡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雄,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蔡清玉,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蔡志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斌雄、原审被告蔡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蔡志峰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志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完育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正沁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