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宏与被告陈春攸、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宏,陈春攸,袁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380号原告:李志宏,男,1958年9月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波,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攸,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袁国强,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系陈春攸之子。原告李志宏与被告陈春攸、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志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宏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志宏负担。审判员 朱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