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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582号原告司某,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周某,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