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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红灯与淮北市新洪杨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灯,淮北市新洪杨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489号原告:梁红灯,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洪庄村。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红灯与被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梁红灯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梁红灯负担。审判长  韩秀华审判员  周月明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凤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