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牟大伟与王成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大伟,王成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319号原告:牟大伟,男,1982年10月8日生,住长岭县。被告:王成民,男,1971年2月18日生,住长岭县。原告牟大伟与被告王成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2017年2月21日、3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大伟、被告王成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成民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我与王成民达成口头合同,由我为王成民建筑安装彩钢房,我按合同约定为王成民安装了彩钢房。王成民因资金紧张,在彩钢房验收无异议后王成民给付我部分工程款,尚欠我28000元。王成民为我出具一枚28000元欠据,约定2015年12月1日一次性给付我。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王成民一直拒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我的权益。被告王成民辩称:牟大伟为我建的房子不合格,我领牟大伟到蔡艳春家看了,要求按蔡艳春家房子标准建。房子下雨漏雨,牟大伟派人处理后还是漏水。门走形关不上,牟大伟没有派人修。房子东边高,西边低,外墙保温板上下不一致。门的样式与我要求的不符。房檐距离短,保温板与大山不在一条线。房架子有点塌腰,间壁墙不一趟线。牟大伟房子没有建好,我不同意给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牟大伟为王成民建彩钢瓦房,建筑面积约94平方米,每平方米450元,价款42300元。施工中,王成民已给付牟大伟工程款14300元。2015年8月16日,牟大伟为王成民所建彩钢房经王成民验收后交付使用,王成民为牟大伟出具一枚28000元欠据,约定2015年12月1日一次性还清。逾期后,王成民未给付建房款。王成民提出房屋漏水,门走形关不上、门开胶,洗澡间未处理,下雨漏水后棚张开了,房子东高西低、外墙保温板上下不一致,门的样式与我要求的不符,房檐距离短,保温板与大山不在一条线,房架子塌腰,间壁墙不一趟线。王成民就未完成工作和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欠款。牟大伟表示房屋漏水已经处理,门走形需100元处理费用,门开胶需100元处理费用,洗澡间需50元处理费用,同意扣减工程款1000元。牟大伟、王成民就减少价款均为申请评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款凭条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牟大伟、王成民间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牟大伟为王成民建彩钢房,王成民应当支付价款。彩钢房经经王成民验收后入住,王成民并为牟大伟出具欠据,牟大伟交付所建彩钢房。牟大伟作为承建人,交付的房屋存在漏雨等质量问题,该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王成民可减少支付工程款,减少数额由本院酌定。牟大伟、王成民约定2015年12月1日偿还欠款,王成民逾期后未给付,构成违约,牟大伟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牟大伟建房款23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2日始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元,由王成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张汝涛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