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邬永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邬永清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723号原告王文英,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邬永清,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英诉被告邬永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文英于2017年5月16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英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