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06号原告:查某,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休宁县。原告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查某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查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审判员 侯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