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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06号原告:查某,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休宁县。原告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查某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查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审判员  侯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