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向文诉被告舒友翠、张元林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文,舒友翠,张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向文,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舒友翠,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张元林,男,1972年2月6日出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辰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元林、舒友翠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文劳动报酬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