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雄州镇厚通印刷厂诉被告蔡宝川、姜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雄州镇厚通印刷厂,蔡宝川,姜翠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588-1号原告:雄县雄州镇厚通印刷厂。经营者:蔡立新,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雄县将台路文源小区*栋*单元***室。被告:蔡宝川,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梁家营乡梁北村。被告:姜翠平,女,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黄辛庄村***号。原告雄县雄州镇厚通印刷厂诉被告蔡宝川、姜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宝川、姜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雄州镇厚通印刷厂撤回对被告蔡宝川、姜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诉讼保全费870元,合计1787元,由原告雄县雄州镇厚通印刷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