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雷永立,王长芝,宋春生,贺群德,贾成召,卞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张龙,男,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赵河大齐庄村小河北116号,身份证号:411322198804292415。被执行人:雷永立,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张骞路142号附15号,身份证号:412922197410082959。被执行人王长芝,女,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博望老街147号,身份证号:412922197402073008。被执行人:宋春生,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张骞路55号,身份证号:412922197410253017。被执行人贺群德,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东风村贺庄19号,身份证号:412922195602072959。被执行人贾成召,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王岗村王岗28号,身份证号:412922197108282992。被执行人卞海平,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杨岗村梅庄46号,身份证号:41292219710410297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龙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2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司文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