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姜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667号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