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姜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667号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王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