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章、王琼与张子龙、李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王琼,张子龙,李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286号原告:陈章。原告:王琼。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和珍,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子龙。被告:李小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镇政府一楼。负责人:寇兆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章、王琼诉被告陈子龙、李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章及其原告陈章、王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智、李和珍,被告张子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章、王琼诉称,2016年10月30日16时20分左右,原告陈章驾驶陕A×××××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咸北环线引线什字时,与沿西咸北环线引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张子龙驾驶的陕E×××××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陕A×××××驾驶人陈章、乘坐人任小喻、王琼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陈章、王琼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救治,陈章住院8天,王琼住院16天。2016年11月18日,交警大队出具(2016)4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章和张子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子龙驾驶的陕E×××××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章各项损失49795.92元;赔偿原告王琼1296**.5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子龙辩称,我买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我给陈章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车是我从李小红处买的,我是实际车主,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小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商业险按事故责任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给另一受害人任小喻保留份额。护理期限应包括住院期间,王琼的牙齿应7.5年更换一次,费用为每次1200元,年龄计算到68周岁。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6时20分左右,陈章驾驶陕A×××××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咸北环线引线什字时,与沿西咸北环线引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张子龙驾驶陕E×××××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陕A×××××驾驶人陈章、乘坐人任小喻、王琼受伤,车辆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高公交认字(2016)4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章与张子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任小喻、王琼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章、王琼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进行救治。陈章被诊断为:1、右侧多发骨骨折;2、颜面部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3、颈部软组织损伤。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用10802.92元。其中张子龙垫付2000元。出院医嘱为:休息1-3月,2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王琼被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右侧气血胸;4、急性颅脑损伤等。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用20115.01元。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2、三月内避免剧烈活动及重体力劳动;3、2周后来院复查;4、出院后口腔科门诊随诊并进一步治疗口腔疾溃;4、门诊随诊。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章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60日;王琼此次外伤致右侧第2-6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王琼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60日;王琼此次外伤目前╋1牙烤瓷修复,其后续需5-10年适时更换一次,每次每颗烤瓷牙齿费用约需人民币1100元-1300元。共计花费鉴定费3200元。另查明,陈章、王琼二人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陈家琪,2012年9月28日出生,现年5周岁。二人户籍所在地为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其土地已于2007年被征收,现已转为居民家庭户口。陈章所驾驶的陕A×××××车辆被该车辆保险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28000元。张子龙所驾驶的陕EB06**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户口本、村委会证明、投保单及定损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身体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致害人进行赔偿,致害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关于原告陈章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用10802.92元本院依据票据依法予以支持;营养费支持住院期间8天,每天按20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住院期间8天,每天按30元予以支持;护理费依照鉴定意见支持60天(包含住院期间8天),每天酌情支持80元;误工费参考护理期限支持60天,每天酌情支持100元;交通费属实际支出,本院酌情认可300元;车辆损失2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章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琼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用本院依据票据依法支持20115.01元;营养费支持住院期间16天,每天按20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住院期间16天,每天按30元予以支持;护理费依照鉴定意见支持60天(包含住院期间16天),每天酌情支持80元;误工费参考护理期限支持60天,每天酌情支持100元;交通费属实际支出,本院酌情认可3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土地早已被征收且已转为居民家庭户口,故本院依法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共计568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89.85元依法予以支持;后续治疗牙齿的费用本院参考鉴定意见,支持每7.5年更换一次,每次每颗牙齿的费用支持1200元。王琼现年30岁,计算至68岁,共需更换6次,共计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还有另一伤者任小喻,故本院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为其预留3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为其预留30000元。经核算,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陈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302.92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3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2000元;剩余35302.92元应该按五五责任进行划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承担17651.46元。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王琼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684.86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4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70000元;剩余36684.96元应该按五五责任进行划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承担18342.43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章1500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章17651.46元,两项共计32651.46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琼74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琼183**.43元,两项共计92342.43元;三、驳回原告陈章、王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陈章负担2300元,被告张子龙负担2300元(被告张子龙已垫付2000元,另行向原告陈章支付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东波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沙沙(赔偿清单附后)陈章赔偿清单一、医疗费用:10802.92元二、营养费:8天×20元=16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30元=240元四、误工费:60天×100元=6000元五、护理费:60天×80元=4800元六、交通费:300元七、财产损失(车损):28000元以上共计50302.92元。王琼赔偿清单医疗费用:20115.01元后续治疗费:6次×1200元=7200元营养费:16天×20元=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30元=480元误工费:60天×100元=6000元护理费:60天×80元=48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28440元×20年×10%=568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369元×13年×10%÷2=1258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110684.86元。交强险赔偿清单医疗类赔偿额姓名医疗类总额医疗类赔偿额任小喻3000元(预留)陈章11202.92元3000元王琼28115.01元4000元总额10000元伤残类赔偿额姓名伤残类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伤残类赔偿额任小喻30000元(预留)陈章11100元10000元王琼82569.85元70000元总额110000元三、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额姓名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额(医疗类赔偿额+伤残类赔偿额+财产类赔偿额)任小喻33000元(预留)陈章15000元王琼74000元总额122000元责任赔偿清单原告损失(总额)交强险赔偿额商业险赔偿额(按五五责任划分)陈章50302.92元15000元17651.46元王琼110684.86元74000元18342.43元任小喻33000(预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