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307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6月8日生,汉族,不识字,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农民。被告:李某,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址同上,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李某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杨某1,被告抚养儿子杨某2。事实和理由:双方系自己认识,于2005年11月在何家堡乡领结婚证,被告入赘我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双方就为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丧失,故请求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女儿杨某1,被告抚养儿子杨某2。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认为我们还是有感情的,我们从认识到结婚十几年,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加上还有两个孩子。我是喝酒后耍过酒疯,但是我会改掉,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与李某自己认识后结婚,于2005年11月在何家堡乡领取结婚证,2007年11月20日生一儿子,取名杨某2;2010年6月6日生一女儿,取名杨某1。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2016年春节期间因为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导致两人闹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长达十余年且育有两个孩子杨某1、杨某2。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在近一年中,因双方没有在家庭事务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两人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互让互谅,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告杨某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