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