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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002号原告阳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被告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金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发出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15375),要求原告在限定期限内补缴另一半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经核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琼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