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凤才申请于学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凤才,于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77号申请人:于凤才,男,1951年3月5日出生,住庆安县。被申请人:于学斌,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庆安县。申请人于凤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学斌存于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96032.1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凤才以牌号为×××大众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学斌名下的存于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96032.11元。二、查封于凤才所有的牌号为×××大众轿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20.00元,由被申请人于学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德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