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8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清、郑秀玲等与黄圣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清,郑秀玲,黄圣东,徐霞,黄建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8022号之一原告:陈建清,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郑秀玲,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新,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圣东,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徐霞,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建博,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清、郑秀玲与被告黄圣东、徐霞、黄建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清、郑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建清、郑秀玲负担。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