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黄胜忠、朱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黄胜忠,朱雪娥,黄建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869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6号。代表人:蔡海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清,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胜忠,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朱雪娥,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黄建朝,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为与被告黄胜忠、朱雪娥、黄建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爱清、被告黄胜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雪娥、黄建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黄胜忠、朱雪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为7.5‰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黄建朝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为139483.99元,截止2017年4月19日利息71971.52元(包括逾期利息)、复利6632.89元(庭后表示撤回复利请求),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39483.9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0日起按11.2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8日,被告黄胜忠作为借款人,被告黄建朝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浙龙商银(2013)循保借字第8521120130019920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循环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结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0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黄胜忠发放贷款27万元,《借款借据》载明月利率为7.5‰,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16日。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被扣划利息1.46元,2014年12月21日被扣利息0.03元,于2016年7月14日支付本金3万元,2016年7月29日支付本金2万元,2017年1月20日被扣划本金70516.01元,2017年3月31日支付本金1万元。2017年5月3日还本金6000元。另查明,借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被告黄胜忠、朱雪娥于1997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另,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用202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浙030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所有权人××被申请人××朝××于鹿城区××路××室的房产【权证号:271630;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7)第1-32387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胜忠、朱雪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借款本金133483.99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5月16日,尚欠原告利息73354.54(包括逾期利息),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3483.99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7日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建朝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负担66元,由被告黄胜忠、朱雪娥、黄建朝负担1479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黄胜忠、朱雪娥、黄建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