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史同平、丁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同平,丁兆军,韩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同平,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丁兆军,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韩善燕,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史同平与被执行人丁兆军、韩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善燕有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北路西侧××世纪城××区××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善燕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C2区康徽苑23幢32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790008691、建筑面积:105.79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