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曾德成与曾安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成,曾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成,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曾安勇,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曾德成与曾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安勇有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曾安勇所有的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