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升友与吴照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升友,吴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周升友,男,生于1967年6月29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执行人:吴照香,女,生于1969年3月9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升友与被执行人吴照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升友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销对本院(2017)陕092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1财保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