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富特力模具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新绿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富特力模具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新绿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98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特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飞鹅工业区(骏翔实业有限公司内三楼)。法定代表人:向孙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绿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西17号15座(仁义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健航。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特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绿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款144615.22元及利息6157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3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模具。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款144615.2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利息调整为从2016年7月12日起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加工模具,双方合作多年。双方交易过程为,被告传真模具加工合同给原告,合同上列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事项。原告确认后,被告将模具的样品、图纸发给原告,原告按照要求生产后向被告交付相应的货物,被告收货后在送模具的当月月底结清货款。2016年7月12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44615.22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加工的货物后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44615.22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绿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特力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615.22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特力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7.72元、财产保全费1273.86元,合共2931.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绿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泽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