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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希良与被告贺登科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希良,贺登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07号原告冯希良,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贺登科,男,1959年8月7日出生,住定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希良与被告贺登科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希良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贺登科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冯希良承担。审判长  李凤勇审判员  崔文兵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