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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邹铁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437号被执行人邹铁成。邹铁成犯盗窃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铁成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0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邹铁成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明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俊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