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金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金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415号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石金柱。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金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金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