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沈要军与毕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要军,毕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339号原告:沈要军,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壮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巨华,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沈要军与被告毕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要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要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沈要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宓丽君?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