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月明、王立民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明,王立民,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14号原告:吴月明,男,汉族,人。原告:王立民,男,汉族,人。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西属巴村。法定代表人:白小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瑜,山西华炬(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东华苑E2-1-2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职务:总经理。原告吴月明、王立民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月明、王立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703297.5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二被告承揽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大中局村)街巷硬化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工程审计,原告所建的工程金额为大中局村853297.5元。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支付了150000元,剩余工程欠款703297.5元至今未付。原告为修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办事处(大中局村)街巷硬化工程投入不少资金,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欠款,致使原告的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近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分文未给。无奈原告只好利贷借款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离石区人民政府、吕梁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解决。2016年12月29日原告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了解到原告所承揽的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大中局村)街巷硬化工程中标单位是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认为所承揽的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实处(大中局村)街巷硬化工程按时完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经工程审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带来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本院查证无此公司,原告再不能提供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其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月明、王立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卫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艾利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