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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曾剑峰与郑永幸、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剑峰,郑永幸,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540号原告:曾剑峰,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郑永幸,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熊杰,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曾剑峰与被告郑永幸、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永幸、熊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郑永幸、熊杰偿还曾剑峰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1日止,合计440000元,此后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郑永幸、熊杰因临时周转需要向曾剑峰借款,为明确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郑永幸、熊杰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还金额5%支付违约金给曾剑峰,同时郑永幸、熊杰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均由郑永幸、熊杰承担。郑永幸、熊杰未偿还曾剑峰本息。郑永幸、熊杰未做答辩。曾剑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款(担保)合同》十七份、银行流水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郑永幸、熊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曾剑峰所举的证据有郑永幸、熊杰签名,且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郑永幸、熊杰、范志雄与曾剑峰共签订十七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本金合计1000000元,月利率均按2%计算。曾剑峰与郑红杰系夫妻关系,借款本金1000000元系曾剑峰分多笔多次通过郑红杰账户转入郑永幸账户。借款后,郑永幸、熊杰、范志雄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份,其余借款本息未偿还,故曾剑峰诉至本院。庭审中,曾剑峰自愿表示,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15年9月6日起计算。本院认为,曾剑峰与郑永幸、熊杰、范志雄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十七份《借款(担保)合同》在案为凭,足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曾剑峰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郑永幸、熊杰、范志雄即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曾剑峰主张郑永幸、熊杰承担还款义务,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利息的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值,曾剑峰自愿从2015年9月6日起计算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曾剑峰的诉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永幸、熊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永幸、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曾剑峰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郑永幸、熊杰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郑永幸、熊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卫忠人民陪审员  颜舜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