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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丝娜与成都东重机械货运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王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丝娜,成都东重机械货运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王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810号原告:林丝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树刚,男。被告:成都东重机械货运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公司负责人:何羽,经理。被告:王忠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公司负责人:骆晓鹏。原告林丝娜与被告成都东重机械货运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王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立案。原告林丝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丝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丝娜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林丝娜承担。审 判 员 肖鲁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汤 尧书 记 员 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