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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巧云与卢海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云,卢海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736号原告:张巧云,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卢海灯,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张巧云与被告卢海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原告张巧云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张巧云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巧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欧翠芬审判员  陈妙珍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