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玉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327号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万义。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玉生,男,锡伯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通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