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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建红与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贵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红,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贵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990号原告:陈建红,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涧,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平,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贵祥,男,生于1962年3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红与被告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白贵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陈建红负担。审 判 员 邓亚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 虹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