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执1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