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钱安郎与王国红、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安郎,王国红,吴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553号原告:钱安郎,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蒙医院职工,大学文化。被告:王国红,男,34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吴丹丹,女,31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安郎诉被告王国红、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安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安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安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钱安郎负担。审判员 黄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