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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钱安郎与王国红、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安郎,王国红,吴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553号原告:钱安郎,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蒙医院职工,大学文化。被告:王国红,男,34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吴丹丹,女,31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安郎诉被告王国红、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安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安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安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钱安郎负担。审判员  黄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