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卢宪、芦丁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龙,卢宪,芦丁,内蒙古顺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72号原告:杨成龙,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被告:卢宪,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芦丁,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顺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原告杨成龙与被告卢宪、芦丁、内蒙古顺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成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程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