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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卢宪、芦丁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龙,卢宪,芦丁,内蒙古顺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72号原告:杨成龙,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被告:卢宪,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芦丁,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顺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原告杨成龙与被告卢宪、芦丁、内蒙古顺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成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程昱 微信公众号“”